泰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泰政发〔2018〕15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
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专项整治成果,切实有效解决当前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招投标秩序,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发挥最大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规范招投标活动,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源头防腐、净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目前在招投标不断规范的基础上,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单位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非法转包分包等现象;少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乏力、查处不力;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招投标和违法违规决策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来加以解决。因此,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进一步认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努力促进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规范化,致力“四个关键突破”、为不断厚植泰州跨越赶超新优势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进一步理顺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
1.成立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招投标管委会”),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与决策协调等相关工作。市招投标管委会下设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综合协调监督、统筹制定交易规则、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等。
2.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进场招投标备案、过程监督、投诉处理及违法行为查处等。
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交易服务管理、过程见证、场内秩序维护和各方主体场内行为管理,受市招投标管委会委托负责对见证过程中有关违法违规问题或线索进行初步核实等。
4.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实施主体、招投标服务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进一步创新招投标运行制度
1.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由项目单位分散、自行组织建设向专业机构和专业建设平台代建转变,实现“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不断提高包括组织招投标在内的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财政资金投资效益。市发改部门牵头制定相应配套制度,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范围、代建单位职责、代建单位行为规范、代建绩效考核内容,建立有针对性的工程督查、效能检查和廉政防范机制,确保代建成效。
2.推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比选制。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大型项目改变由招标人随意自主确定招标代理的做法,采用招标或者比选的方式确定项目的招标代理,促进招标代理行为依法、规范、公正。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评价体系,并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实施单位组织好招标代理比选工作。
3.推行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制。对已经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库的专业,继续完善后续管理制度;对未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库的专业,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制定建库标准和管理细则,经市政府招投标管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建库时要充分考虑承包商的资质、信用、业绩、注册公司、办公场所条件、纳税等因素。建成后应当加强动态考核管理,定期公布考核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采取限期整改、限制参与竞争和清出预选库。
4.推行政府投资项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市政府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施细则。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及其他不适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实行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合一”综合评标法的,商务标基准价确定也应当少采用平均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可以在评标环节增加项目经理答辩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评审,确保在有效低价的基础上,选择到优质中标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实际运用中,要与完善市场诚信体系、加强标后监管等相结合。
5.推行政府投资项目担保制度。积极稳妥推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消除有效低价中标法可能带来的恶意竞争,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承包商除正常缴纳足额履约保证金外,还需提供中标价与成本预警价差额部分担保或者信用担保。成本预警价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信用担保可以由担保机构担保,也可以由优质信誉好、不低于承包商资质等级的同业担保。同时,应当加强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规范担保行为,有效规避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
四、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制
1.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市政府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过程中的职责进行明确。制定《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固化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招投标运行规则、法律责任等,增强招投标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更好地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和服务行为。
2.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3.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从科研院所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离退休干部中遴选社会监督员,负责对招投标评审的见证和监督,对评标专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交易服务管理人员等主体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制约各方主体在评标过程中行为不规范、评审不负责、有倾向言行等现象,增强招投标评审环节的透明度。
4.建立标后管理机制。建立标后定期巡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责任主体、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开展项目现场履约评价,及时通报检查和履约评价结果,并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推动全流程闭合管理。
5.构建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围绕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要求,完善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和奖惩办法,加大招标代理、评标专家、投标人信用考核管理和惩戒力度,实现招投标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互认,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有益、失信必惩”的市场氛围。
五、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组织保障体系
1.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突出招投标专项整治成效宣传,加大违法违规曝光力度,注重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注,努力营造良好的招投标环境。
2.加强组织协调。市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并把该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各责任主体主动协调配合,不得推诿扯皮,确保运作规范、监管到位。
3.严格责任追究。市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常态化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作风效能、廉政、失职渎职的风险防范,促进招投标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