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是由泰州市所辖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造价管理、交易服务、代理服务、造价咨询及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教学等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从业人员和从业组织,积极发挥协会的行业治理作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诚信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增进会员交流,组织学术研讨,协调行业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保障公平竞争,促进泰州建设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州市民政局。本协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泰州市海陵南路30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探讨工程招投标与造价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及理论对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起草、拟定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及具体实施办法;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代理、造价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考核,对造价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协助政府造价管理机构对情节复杂、影响面大的造价纠纷进行调解,以及直接调解会员之间的造价纠纷和与之相关的其他纠纷;
(五)为会员提供工程造价方面的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辑、发行工程造价管理期刊,管理和维护协会网站;
(六)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招投标及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建议和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积极开展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八)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和造价管理方面的动态、资料、信息及其他有关资料;
(九)组织评选建设工程招投标及造价方面的论文,向上级部门推荐有建设性建议的优秀论文;
(十)组织评选我市的优秀招投标管理人才和造价管理人才,并授予其荣誉称号;
(十一)组织会员之间进行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开展交流、研讨和协作活动;
(十二)组织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理论研讨、经验交流、行业自律、业务培训、争议调解、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拥有相应建设工程招投标或造价业务方面执业资格或技术职能的专业人员、研究人员和教育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或造价业务的管理、咨询、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教学等工作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入会申请;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书,协会网站公布会员名单。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类型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获得本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本协会实施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本协会秘书处进行复核;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建设性建议;
(七)积极参加研究建设工程招投标及造价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学术讨论。
第十四条 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行业和协会的发展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会员,给予以下奖励:
(一)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社会信誉好的团体会员,授予协会“优秀会员单位”荣誉称号;
(二)在行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协会“先进个人会员”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者长期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7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3%。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能代表其所在单位参与协会活动并发表意见;
(二)从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相关的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的参事议事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或者7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理事长会议的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理事会闭会期间,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议行使理事会第一至第五项职权;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协会内设办公室,其职权:
(一)负责执行和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理事长会议决议;
(二)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五)负责开展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理事长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理事长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
第四十条 协会下设工程造价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行业自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受协会秘书处领导。
第四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方式: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的形式为主,其它方式为辅,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工程造价事业;
(二)熟悉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工程造价的政策、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在江苏省或我市的造价专业领域有较高威信和较大影响,专业技术水平得到社会各界普遍认可;
(五)身体健康;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 财务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 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