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泰工价〔2019〕3号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合法利益,加强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现将江苏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19〕142号) 转发给你们,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一、建设工程编制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时,人工工资指导价均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2019年4月1日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4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人工单价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调整,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
三、本通知规定的人工工资指导价作为动态反映市场用工成本变化的价格要素,计入定额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四、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单价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单价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19〕142号)
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