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泰政办发〔2018〕2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
招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巩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专项整治成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18〕1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施工招投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招投标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总承包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下、专业承包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
(二)超出本款第(一)项标准的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应当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并设定投标成本预警价。
(一)投标成本预警价一般在招标控制价基础上下浮8%—25%;
(二)投标预警价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六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行低价差额担保或信用担保制度。
(一)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成本预警价,采用差额担保的,担保的差额为等于或者大于投标成本预警价减去投标报价的整数(以万元为单位)。低价差额担保由招标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二)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成本预警价,采用信用担保的,可以由担保机构担保,也可以由优质信誉好、不低于承包商资质等级的同业担保。
第七条 差额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或银行汇票方式,由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评审结束后,除中标候选人银行汇票入帐外,其他应当当场退还。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必须为投标人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无条件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得短于工程总工期。
采用信用担保的,信用担保文件由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
第八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判定方法。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投标成本预警价且低于其他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下浮5%—10%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其他评标办法的,投标价格因素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70%,且投标价格因素的评审应当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并以此价格为基准计算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得分:投标价格高于基准价的,每高出1%扣一定的分值,且该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5分。
第十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投标人资格条件除了正常要求外,可以增加设立无行贿记录、纳税金额、信用分值指标等入围条件。
在报价相同的情况下,可按纳税金额、信用分等因素得分高低确定中标人(具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一条 大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可分以下两个阶段评审:
(一)第一阶段按照与最低价相差3%—8%之内,数量不少于3个的要求选取接近最低价报价的投标人,具体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第二阶段重点评审技术标和信用、业绩等,确保在低价的基础上,择优选取中标人。
第十二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息服务,加强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采集、发布、预测工作,定期发布工程价格指数,建立统一的共享信息网络,引导施工企业理性报价,树立风险意识。
第十三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标后项目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做好项目实施阶段的有效监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承诺,对合同内容和履约情况进行公示,加强标后项目管理,严格管控中标人项目管理机构不在岗、不履职、借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公布恶意低价中标、中标后不履约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或相关单位不予拨付工程款;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细则规定未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二)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未要求中标人提供低价差额担保或者信用担保的;
(三)对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疏于管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发现问题不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映的;
(四)《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8〕20号)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一)放弃中标项目的;
(二)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相关保证金的;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第十八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依法暂停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项目管理机构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
(二)转包、违法分包的;
(三)无故拖延工期的;
(四)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五)不按照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中标人借用资质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需要撤场处置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依照合同规定索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制参加投标等行政处罚;对出借资质单位依法取消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相关计价定额,编制招标控制价,为工程招投标提供客观的计价依据。工程造价编制单位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经复核误差大于3%的,按照合同约定不予支付造价咨询费;误差5%<误差≤10%的,依法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6个月;误差>10%的,依法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1年。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三)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
(四)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造价编制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8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