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是由泰州市所辖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造价管理、交易服务、代理服务、造价咨询及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教学等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从业人员和从业组织,积极发挥协会的行业治理作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诚信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增进会员交流,协调行业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保障公平竞争,促进泰州建设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州市民政局。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是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协会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住建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活动地域是江苏省泰州市。
第七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泰州市海陵南路30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探讨工程招投标与造价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及理论对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起草、拟定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及具体实施办法;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代理、造价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对造价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协助政府造价管理机构对情节复杂、影响面大的造价纠纷进行调解,以及直接调解会员之间的造价纠纷和与之相关的其他纠纷;
(五)协助政府造价管理机构维护“泰州工程造价信息网”(www.jszj.com.cn),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六)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招投标及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建议和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积极开展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八)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和造价管理方面的动态、资料、信息及其他有关资料;
(九)组织评选建设工程招投标及造价方面的论文,向上级部门推荐有建设性建议的优秀论文;
(十)组织评选我市的优秀招投标管理人才和造价管理人才,并授予其荣誉称号;
(十一)组织会员代表外出参观学习,开展学术交流、业务研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十二)组织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理论研讨、经验交流、行业自律、业务培训、争议调解、咨询服务。
第九条 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协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协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或造价业务的管理、咨询、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教学等工作单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拥有相应建设工程招投标或造价业务方面执业资格或技术职能的专业人员、研究人员和教育工作者。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室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办公室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类型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获得本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本协会实施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本协会秘书处进行复核;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建设性建议;
(七)积极参加研究建设工程招投标及造价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学术讨论。
第十六条 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行业和协会的发展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会员,给予以下奖励:
(一)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社会信誉好的团体会员,授予协会“诚信团体会员”荣誉称号;
(二)在行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协会“先进个人会员”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会员,协会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形式的处分:
(一)口头批评;
(二)书面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受到奖励和处分的,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秘书长、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400元;
(六)网站B类会员会费标准为400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者长期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本协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或者协会7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3%。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能代表其所在单位参与协会活动并发表意见;
(二)从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相关的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的参事议事能力。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者7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第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此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7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3人。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本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协会内设办公室,其职权:
(一)负责执行和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向理事会推荐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候选人;
(三)向常务理事会提名补选和撤换的个别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八)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工作程序;
(九)负责开展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协会下设工程造价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该专家委员会受协会办公室领导。
第五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方式: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的形式为主,其它方式为辅,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五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工程造价事业;
(二)熟悉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工程造价的政策、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在江苏省或我市的造价专业领域有较高威信和较大影响,专业技术水平得到社会各界普遍认可;
(五)身体健康;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 财务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市民政局和市住建局报告。捐赠、资助人或单位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的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捐资人对投入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如发现本协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协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
第六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协会收入中支付。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泰州市民政局。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泰州市民政局核准。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泰州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泰州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泰州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 12月5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泰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